公告日期:2016-09-20
证券简称:民生银行 证券代码:600016 编号:2016-04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股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分配的方式。
扣税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
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35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9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经2016年6月7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董事会决议公告分别于2016年6月8日及2016年8月3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二、201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1、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2016年9月23日本公司A股总股本29,551,769,344股为基数,向2016年9月23日收市后在册的全体股东派发2016年中期现金股利: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1.15元(含税),A股现金股利总额共计约人民币33.98亿元。
A股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
2、发放年度:2016年中期
3、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10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1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035元人民币。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10股1.15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9月23日
除息日:2016年9月2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9月26日
四、利润分配发放对象
截至2016年9月23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