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0
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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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1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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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致同审字(2018)第230ZA5578号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钢股份公司”)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了包钢股份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17年12月
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
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18年4月18
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18)第230ZA5576号)。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是包钢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我们出具了本专项说明。除了对包钢股份公司实施2017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中所执行的对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审计程序外,我们未对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执行额外的审计程序。为了更好地理解包钢股份公司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本专项说明所述内容应当与已审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包钢股份公司2017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企业会计准则第 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对于 2017年 5月28日之后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
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等进行了规定,并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修改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在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等。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2017),政府补助的会计
处理方法从总额法改为允许采用净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的摊销方式从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改为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配,并修改了政府补助的列报项目。2017年1月1日尚未摊销完毕的政府补助和2017
年取得的政府补助适用修订后的准则。对新的披露要求不需提供比较信息,不对比较报表中其他收益的列报进行相应调整。
3、根据《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相应的删除“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下的“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项目。
二、具体的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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