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对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通过对兴华所基本信息、业务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兴华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资质要求及专业能力,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本页无正文,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魏喆妍
王占成
文守逊
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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