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6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的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或者“本次交易”)已经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9号)核准。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武钢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主动终止上市情形,其主动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
本次合并将导致武钢股份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就本次交易,武钢股份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包含本次交易方案在内的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联合重组方案已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通知》,可以实施集中。
三、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本公司就本次合并涉及的主动终止上市事宜,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主要如下:
1、2016年9月23日,本公司刊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对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进行了披露。
2、因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6年12月30日,本公司刊登《宝
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3、2017年1月16日,本公司刊登《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
施公告》、《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4、2017年1月24日,本公司刊登《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
施的提示性公告》。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本公司异议股东,本公司已赋予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
本公司2017年1月16日刊登的《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
告》及2017年1月24日刊登的《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
性公告》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股东:(1)在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武钢股份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将相应股票
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7年1月24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二)申报期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2017年1月24日(以下简称“申报日”)
上午9:00-下午15:00(以下简称“申报期”),本公司股票于申报日开始连续停牌。
(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份过户时间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日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6:00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在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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