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24
股票代码:600005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7—007
公司债代码:122366 公司债简称:14武钢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武钢股份”,与宝钢股份的合并以下简称“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已于2017年1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提示性公告仅对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本公司投资者申报行使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建议。除本公告另有定义,本公告中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释义”中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重要内容提示:
1、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1月23日,本公司股票自2017年1月24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完成本公司终止上市手续。2017年1月23日为本公司股票最后一个交易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2、2017年1月23日(本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3.71元/股,比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价格2.58元/股高43.80%。若本公司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将导致一定亏损,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3、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本公司异议股东是指在本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日,且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的本公司股东。非异议股东申报无效。
4、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武钢股份股票且需要进行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应最晚于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7年1月24日)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5、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年1月23日。
6、申报期:2017年1月24日上午9:00-下午15:00,期间公司股票停牌。
7、申报方式: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本公司异议股东如需行权,须在本公告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公司申报。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束后,本公司收集所有的行权指令,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本公司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日的上午9:00-11:30和下午13:30-16:00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可委托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8、根据本次合并方案,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9、关于本次合并方案的详细情况,请查询本公司2016年12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全文及相关文件,并及时关注本公司发出的相关公告。
10、本公告仅对本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相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对投资者申报行权的建议。
一、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基本情况
(一)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公司股东:(1)在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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