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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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7 2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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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8:广州港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7-03-28
简称:广州港 股票代码:601228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PortCompanyLimited.

(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大道南9号603房)

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广州港”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二、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港集团承诺:

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广州港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若本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广州港集团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广州港集团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广州港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广州港集团在减持发行人股份时,每年减持不超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发行人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4)如广州港集团进行减持,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且将提前3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由本公司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本公司直接及间接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中远集团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中远集团须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中远集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3)中远集团在减持公司股份时,每年减持不超过中远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00%,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中远集团进行减持的,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且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3、本公司其他股东国投交通控股、广州发展、上海中海码头承诺:

自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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