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表决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10月9日,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18年11月12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伟欣对表决程序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643,713,500.71份,占2018年10月9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4,284,887,241.85份的61.70%。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满足法定的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citicprufunds.com.cn)刊登的《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2,643,713,500.7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表决的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费用如下表:
项目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30000
公证费10000
合计40000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表决于2018年11月1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关于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已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完毕,修订要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前修改后
基金名称信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精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修改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相关条款
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了调整。
修改前修改后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25%;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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