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1-05
公告编号: 2016-001
1 / 2证券代码: 430758 证券简称: 四联智能 主办券商:国联证券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四联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联
能源”)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呈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杭
州呈基公司”) 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今胜集团未履行双方于 2012 年 12 月 17 日与西安旭日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旭日”) 签订的《关于今胜集团有限公司轧
钢生产线余热利用项目商务合同的补充协议》,要求今胜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今胜集团”) 赔偿杭州呈基公司基于上述协议为建设
余热利用项目投入资金的全部损失,金额共计 1040 多万元。
2014 年 11 月 28 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呈基公
司的诉讼请求, 并于 2015 年 2 月 5 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本公
司于 2015 年 3 月 23 日发布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的(公告编号: 2015-009)公告。
二、 诉讼的最新进展
2015 年 12 月 29 日, 杭州呈基公司与今胜集团在杭州余杭区人
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
( 2014)杭余商初字第 2510 号《 民事调解书》 , 结果如下:公告编号: 201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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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被告今胜集团赔偿原告杭州呈基公司款项 4,150,000 元,于
2015 年 12 月底前支付 3,500,000 元(此款项已于 2015 年 12 月 28 日
到账),余款 650,000 元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前付清;
(二) 原告杭州呈基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 本案案件受理费 99,395 元,减半收取 49,697.50 元,由原
告杭州呈基公司负担。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四联能源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杭州呈
基公司所涉及的诉讼,对本公司生产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公司 2014 年度已对杭州呈基公司因涉及今胜集团诉讼
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1369 万元, 此次收到赔偿
款项 4,150,000 元及现场拆除的价值为 4,675,079.77 元的余热发
电项目设备, 冲减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影响 2015 年当期利润总额
增加 600 余万元(具体金额将以 2015 年审计结果为准) , 将对财
务产生有利的影响。
四、 备查文件目录
[2014]杭余商初字第 2510 号《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四联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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