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1-0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第一部分 《首轮审核问询函》答复内容的更新...... 4
问题 2 发行人商业模式及创新特征 ...... 4
问题 3 第一大客户智慧媒体为发行人关联方 ...... 26
问题 12 其他问题 ...... 43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50
第二部分 更新期间相关事项的补充说明...... 51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1
二、发行人的股东的补充说明...... 55
三、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56
四、发行人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补充说明...... 61
五、发行人的主要资产的补充说明...... 64
六、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71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75
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的补充说明...... 76
九、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78
十、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80
十一、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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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曦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北交所于 2023年 7月 27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于 2023年 9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法律意见书》所述的基准日次日(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次更新基
准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以下简称更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
了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 2023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3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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