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3
证券代码:430755 证券简称:华曦达 主办券商:世纪证券
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草案)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提高公司 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市华曦达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为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
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7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通知应包括会议召开日期、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拟审议事项和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
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审议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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