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 录
问题 3 发行人与智慧媒体合作模式及交易规模合理性 ...... 3
问题 4 进一步说明产品竞争力情况 ...... 22
其他补充说明事项......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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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中伦)接受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华曦达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3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北交所于 2023年 7月 27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于 2023年 9月 18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北交所于 2023年 11月 6日下发的《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曦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行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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