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7-06
公告编号:2017-043
证券代码:430752 证券简称:索泰能源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2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刘旻慧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岚,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刘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农村能源服务中心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郑大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玉,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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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43
4.其他信息: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
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4年9月30日,原告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索泰能源”)与被告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农村能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清江能源服务中心”)签订《长阳 2 5MWp一期光伏发电示范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现涉案工程项目已于2015年5月6日成功并网发电,但被告2014年12月11日支付100万元工程预付款后,未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因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就所有权确认提起诉讼请求。
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6年9月28日
{(2016)鄂0528民初146号} 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
告继而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索泰能源一审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依据:1,一审法院诉讼程序违法:对索泰能源依法提出的司法鉴定补充申请不予答复,对索泰能源提出的现场勘验不予理睬;2,一审法院违法采信清江能源服务中心提供的虚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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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7-043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年4月17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
05民终456号,结果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无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公司为原告方,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且公司一直经营正常,业绩良好。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诉讼期间公司资金状况良好,且案件涉及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财务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5民终456
号。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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