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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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
2017 352
关于对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书
当事人:
武汉索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索泰能源”),
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关东园路 2-2 号光谷国际大厦 1 楼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刘旻慧。
经查明, 索泰能源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2015 年 2 月 12 日索泰能源董事会审议启动 2015 年第一次
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1027.93 万元,于 2015 年 5 月 22 日取得股
份登记函。 2015 年 3 月 16 日索泰能源董事会审议启动 2015 年
第二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 1892.89 万元,于 2015 年 6 月 4 日
取得股份登记函。经核查,索泰能源在两次股票发行过程中均
存在取得股份登记函前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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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泰能源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
务规则(试行)》第 1.4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
行业务指南》第 1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
规则(试行)》第 6.1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
业务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索泰能源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索泰能源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
承诺。
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
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1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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