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3-07
公告编号:2019-004
证券代码:430741 证券简称:ST格林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
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1月6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0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许宏图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炜迅、田珊珊、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名称:林科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2、姓名或名称:王秀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3、姓名或名称:邓思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4、姓名或名称:涂彬
公告编号:2019-004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5、姓名或名称:重庆格林绿化设计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邓思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6、姓名或名称:重庆宏兴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园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涂彬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7、姓名或名称:重庆锦海兰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海兰园林”)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林科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6年6月3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林科玉签订《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与林科玉、王秀兰、邓思德、涂彬、公司、宏兴园林、锦海兰园林签订《担保合同》,约定王秀兰、邓思德、涂彬、公司、宏兴园林、锦海兰园林为林科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合同签订后,民生银行重庆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林科玉未能按时还款。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林科玉返还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
2、林科玉支付律师费5000元;
3、王秀兰、邓思德、涂彬、公司、宏兴园林、锦海兰园林对林科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林科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70万
公告编号:2019-004
元及利息;
2、林科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5000元;
3、王秀兰、邓思德、涂彬、公司、宏兴园林、锦海兰园林对林科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案件受理费31889.40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合计36889.40元,由林科玉、王秀兰、邓思德、涂彬、公司、宏兴园林、锦海兰园林负担,并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民生银行重庆分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与民生银行沟通,目前民生银行已向法院申请对林科玉名下的三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尚待处置。若处置金额大于林科玉所欠债务,则公司无需承担后续连带责任;若处置金额小于林科玉所欠债务,则公司将与其他连带担保责任人一起分担不足部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思德承诺,若公司需承担后续连带责任,其个人将代替公司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若林科玉被查封的三套房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欠的270万元借款及利息,公司将存在与其他连带担保责任人一起分担不足部分的风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邓思德承诺,若公司需承担后续连带责任,其个人将代替公司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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