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达科技: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斯达科技资讯
2023-12-26 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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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
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责 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9 号——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 报告》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挂牌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年报信息披露指引、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公司章程》、《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六)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七)未按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以及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
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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