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26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无锡斯达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具有资格的其他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产权关系明晰,未发生过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的行为,财务资料真实、准确、有效且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二节 调查
第八条 被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及负债情况);
(二)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三)借款有关的主合同、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原件和复印件;
(四) 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
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会同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的安全、合法、合理性进行分析判断,并及时将担保事项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条 责任人应通过被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
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被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责任人
应当向被担保人索取。
第三节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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