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里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ST图骥科资讯
2018-04-27 19: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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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4-27

公告编号:2018-030



证券代码:万里智能 证券简称:430729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2013年4月15日第一届股东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制定,2018年4月2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宁波万里智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正确的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黎明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



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告。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披露细则》规



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披露细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推荐主办券商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按《披露细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股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作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负责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新闻发言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回答社会公众的咨询、联系股东,向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及时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股份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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