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关联方发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四)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对关联人的实质判断应从其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1)父母;(2)配偶;(3)兄弟姐妹;(4)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5)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 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五 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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