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合肥高科资讯
2020-04-24 1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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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者股权激励;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购其股份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公司上市后,将股份用于转
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如适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三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第(三) 项、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销;属于第二十三第(二) 项、第(四)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七条 各发起人和持有公司 第三十七条 各发起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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