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
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的召集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于
会议召开前 10 日内以书面送达全体监 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专人送出、电子邮件或其他经监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前。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的召开、表决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发表独立意见事项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更投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做出评价;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做出公正评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六)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有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一般升降超 50%)或出现亏损时,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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