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合肥高科资讯
2020-04-24 1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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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 则》”)以及《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严重 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 人,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 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月内披露半年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 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约 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约定时间进行披露,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根据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 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 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报告的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以书面和电子文 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券商送达定期报 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三)负责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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