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高科:股东大会制度
合肥高科资讯
2020-04-24 15: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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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3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 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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