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通机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源通机械资讯
2020-04-20 18: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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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0


证券代码:430717 证券简称:源通机械 主办券商:华林证券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关联人交
易,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
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参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
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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