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6-22
证券代码:430717 证券简称:源通机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6 月 20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则和《山东省源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的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作为认购账户,且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同一个募投项目的资金应在同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当依法及时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应视为同一方。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公司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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