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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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和表决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17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同意
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7年4月27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广州万惠
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以及会议登记等事项;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刊登《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延期通知》”),会议召开时间延期至2017年5月18日,现场登记时间延期至2017年5月18日,股权登记日延期至2017年5月12日。其他通知事项均未发生变化。
本所认为,本次会议通知和时间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7年5月18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53号新天河大
厦六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供的个人身份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2017年5月12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5,448,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百分比的合计数若与各单项加总不符均由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两名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现场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一)《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2016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六)《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七)《2016年度资金占用专项报告》
(八)《2016年度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的专项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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