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2-29
证券代码:430705 证券简称:万惠金科 主办券商:中国中投证券
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2月2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53号新天河大厦 6
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陈宝国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158,221,0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4.40%。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第五十二条原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现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案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58,221,0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议案内容
鉴于公司与原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聘请合同约定的审计事宜已履行完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再聘请该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拟聘请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58,221,08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不需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目录
《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
广州万惠金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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