谊盛股份: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ST谊盛资讯
2018-02-12 16: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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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2

公告编号:2018-010

上海谊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 1077

号 2 幢 2130 室

主办券商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二〇一八年二月



公告编号:2018-010

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股票发行方案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

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公告编号:2018-010

目 录

一、公司基本信息

二、发行计划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四、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中介机构信息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公告编号:2018-010

释 义

在本股票发行方案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目 释义

公司、 本公司、

谊盛股份

指 上海谊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业务细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

细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谊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

管理细则》

本次发行 指

向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人适

当性管理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定向发行股票

发行对象 指

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人适当

性管理规定的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

公告编号:2018-010

主办券商 指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 指 上海融馨盛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指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告编号:2018-010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 上海谊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证券简称: 谊盛股份

(三)证券代码:430684

(四)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祖冲之路 1077

号 2 幢 2130 室

(五)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3058号318室

(六)联系电话:021-61621234

(七)法定代表人: 周杰

(八)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 叶子瑗

挂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均未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发行计划

(一)发行目的:

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拓展公司业务、 增强

公司市场竞争力,满足市场需求、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未来发

展战略的实现。此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上海浦江镇长租

公寓旗舰店项目及南京四星级酒店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将大力发展主营业务,从而更好满足客户需求,巩固核心竞

争力,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公司经营的

持续、稳健发展。

(二)发行对象:

公告编号:2018-010

1、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本次股票发行以现金方式认购,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的规定,公司现有股东

在同等条件下对发行的股票有权优先认购。每一股东可优先认

购的股份数量上限为股权登记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与本次发

行股份数量上限的乘积。

《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在册股东是否有优先认购权,公

司股权登记日(为本次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18年2

月23日)在册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每个在册股东按其股权登

记日持股比例确定相应的配售上限,在册股东可在其配售上限

内,将填写完整的《在册股东股份认购意向单》(详见附件)

提交或传真至公司以确定是否参与本次股票发行(原件或传真

件均有效)。在股权登记日后7日内,在册股东没有回传《在册

股东股份认购意向单》的一律视为放弃本次股票优先认购,并

视为承诺其自愿放弃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其放弃对本

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是无条件和不可撤销的,并在本次股

票发行过程中不得反悔。

2、发行对象不确定的股票发行: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规定

的合格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公告编号:2018-010

其中,新增投资者合计不超过35名;

新增机构投资者满足条件:

(1)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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