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羊业: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天羊业资讯
2021-07-23 19: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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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23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34 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电话:(0931)8468528

传真:(0931)8468951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2021)兰汇意字第 034 号
致: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甘肃中天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该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7月 22日9:00在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街道雁宁路 374 号
中天企业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耀祥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21 日 15:00~2021 年 7 月 22 日 15:00。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计 1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06,405,07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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