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6-23
公告编号:2020-043
证券代码:430680 证券简称:联兴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四)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30 日
开庭日期:2019 年 11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淄博光正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浩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张堃,青海省润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无
(二)(被告一)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佐任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朵学琴,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系该公司职员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书面买卖合同,预定原告向被告提
供阳极生块,经原被告进行款项核对,截止 2019 年 6 月 30 日被告尚欠货款为
2905985.97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 100000 元,剩余 2805985.97 元被
告拒不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相关法律特向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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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805985.97 元及利息 130546 元(利息计算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至 2019 年 8 月 27 日,最终以实际支付之日为准),合计 2936531.97
元;
2、本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收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
县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1 月 18 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淄博光正工贸有限公司货款
2805985.97 元、利息 80000 元,共计 2885985.97 元,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前履
行。
2、案件受理费 30292 元,减半收取 15146 元,由被告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
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积极妥善处理本案后续事项,并采取积极措施申请协商解决,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公司报告诉讼进展,公司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公司调查,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无法对外支付,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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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经公司调查,本次诉讼导致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资金受限,对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财务有一定的影响,公司将督促控股子公司青海和兴炭素有限公司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青海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青 0222 民初 2308 号民事
调解书。
潍坊联兴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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