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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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183
当事人: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绿建), 注
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 6 号华建工业大厦 6 号楼 406、
407、 408 房。
徐宁,男, 1958 年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蓝波绿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 2018 年 3 月 16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刚、徐宁所持
有公司 29.9869%、 24.3458%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公司存在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2018
年 5 月 3 日,蓝波绿建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6 月 20 日,蓝波绿建被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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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7 月 20 日,蓝波
绿建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8 月 8 日,蓝波绿建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事项, 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018
年 1 月 26 日, 江苏银行诉公司逾期未偿还 5963.38 万元借款、
2018 年 4 月 10 日,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 5840 万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蓝波绿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的规定。
徐宁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履
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四十九条、《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蓝波绿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蓝波绿建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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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
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蓝波绿建,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徐宁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应当按照上述规
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徐宁,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蓝波绿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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