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蓝波绿建资讯
2018-11-02 18: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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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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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183

当事人: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波绿建), 注

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兴华路 6 号华建工业大厦 6 号楼 406、

407、 408 房。

徐宁,男, 1958 年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蓝波绿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 2018 年 3 月 16 日, 公司实际控制人高志刚、徐宁所持

有公司 29.9869%、 24.3458%股份被法院司法冻结,公司存在实

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2018

年 5 月 3 日,蓝波绿建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6 月 20 日,蓝波绿建被福建省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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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7 月 20 日,蓝波

绿建被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8 年

8 月 8 日,蓝波绿建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名单。 上述事项, 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2018

年 1 月 26 日, 江苏银行诉公司逾期未偿还 5963.38 万元借款、

2018 年 4 月 10 日, 上海大众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公司 5840 万

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上述事项,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蓝波绿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的规定。

徐宁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 勤勉履

行职责, 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违反了《信息披露细则》第

四十九条、《业务规则》第 1.4、 1.5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的规

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蓝波绿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蓝波绿建作为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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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

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蓝波绿建, 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徐宁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 应当按照上述规

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徐宁,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蓝波绿建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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