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环保: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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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16: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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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5-21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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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致: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爽律师、张可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天津益佰碧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核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为本所本律师出具本见证意见所提供的法律文件、资料、声明、证明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暨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上午 10:00 在天津市河西区湘江
道五矿大厦 1409 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董事长马守栋先生主持了会议。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记载一致,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1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办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共代表股份25,9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8.86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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