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楼兰: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摘牌楼兰资讯
2021-11-04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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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11-04


公告编号:2021-033

证券代码:430657 证券简称:ST 楼兰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9 月 17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8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郑州新达洋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阎业正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洪波,葛晓波、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大连楼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润德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田雨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草泉、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销售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与原被告是否仍应按照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2016年3月2日、2016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签订的《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协

公告编号:2021-033

议》、原告、被告楼兰公司、被告润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7年6月27日,合同到期后,原、被告未签订书面的续约合同,但是双方的合同关系仍在履行。2018年1月1日,原告、被告楼兰公司、被告润德公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2018年1月1日之前,根据原告、被告楼兰公司双方已签署生效的《产品销售代理合作协议》、订单等文件,如被告楼兰公司仍有未交付产品的,交付产品的购货义务仍由被告楼兰公司继续履行。被告楼兰公司辩称,原告合同期限内订单未满足最低订购限额,被告楼兰公司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告供货。法院认为,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在原告不满足采购数量下限时,被告楼兰公司享有解除权,但无论是在双方的合同期间内,还是在双方的合同期届满后,被告楼兰公司仍按照原告订单要求持续供货至2020年,并未解除楼兰公司的代理权。现双方签订的协议期限已满,被告楼兰公司仍以此为由要求原告继续采购,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0年4月2日之后,《产品销售代理合同协议》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原告并未再向被告楼兰公司下单采购,被告楼兰公司也无给付货物的义务,在此情况下,被告楼兰公司仍不返还预付款。截至2020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通过微信对账,确认品牌为奥迪和大众的已发货金额为8,717,400元,适配工具押金
4,000元,余额为2,278,600元,因此,对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楼兰公司返还预付款2,278,600元、适配工具押金4,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问题,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持续履行合同至2020年其间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均未明确表示解除合同关系。故法院认为,原告对利息的主张,欠缺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润德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返还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原告主张返还的
预付款发生在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前,系基于原告与被告楼兰公司签订的《产品
销售代理合同协议》约定履行,由被告楼兰公司收取预付款 1,100 万元并由被告楼兰公司一直向原告供货、对账。综上,原告向被告润德公司主张返还预付款、适配工具押金及未换货的设备款,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预付款2,278,6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公告编号:2021-033

2、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适配工具押金4,000元;3、请求判令二被告退还未换货的设备款431,800元。

【诉讼依据】

2016年3月1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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