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31
证券代码:430653 证券简称:同望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董事曹剑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董事梁舰对本议案投弃权票不能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及董事会其他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审议<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对 0 票,弃权 1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确保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同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未勤勉
尽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的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
司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原则;
(三)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信息披露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机构部门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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