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12-08
证券代码:430646 证券简称:上海底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
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上海底特精密紧固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及独立性
第九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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