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4-30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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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王一静律师、詹丽娜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登记证明等相关必要的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确认,即公司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完整、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19年4月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于2019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4月30日1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应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李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截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共178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9名,其中2名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网络形式出席会议,7名股东现场出席会议。以上人员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751,010股,占公司总股本39,321,589股的60.40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2019年4月24日股份转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8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2019年公司经营计划》
7、《2019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8、《2018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9、《关于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1、《关于确认公司2016-2018年度关联交易合法性和公允性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16-2018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13、《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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