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9-2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光大证券作为上海华江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督导主办券商,通过现场核查工作,发现公司存在以下情况:
一、 风险事项基本情况
(一) 风险事项类别
挂牌公司是否履
序号 风险事项类别
行信息披露义务
1 未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否
2 三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 否
3 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否
4 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否
(二) 风险事项情况
1、未能在规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存在被终止挂牌风险
公司董事长已无法取得联系、董事会秘书已经辞职,无必要人员开展年报编
制工作,公司未在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存在
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
2、三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
公司目前已经无人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股东大会,预计后续无法正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3、公司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
通过现场核查,公司目前处于业务停顿状态,无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无必要的运营、财务和人事员工,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公司目前存在拖欠员工薪酬、拖欠中介机构和全国股转公司费用的情况,由于无法得知公司目前具体财务及人事情况,可能存在债务违约等财务风险。
4、公司董事长再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已经辞职,公司董事长目前无法取得联系,后续无人负责信息披露义务。
主办券商近日在日常持续督导工作中,通过查询启信宝网站,发现公司董事长刘敏再次被出具限制消费令,公司并未对该新增风险事项进行披露或告知主办券商,具体情况如下:
限制消费人员姓名:刘敏
执行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沪 0115 执 14241 号
发布时间:2021-06-28
具体事项:本院于 2021 年 05 月 24 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葛文浩申请执行上海
亿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因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敏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 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在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无法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自
2021 年 9 月第一个转让日被停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采取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的风险;
2、如公司在 2021 年 10 月 29 日前仍无法披露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股
票存在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3、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公司未能及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公司存在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处罚的风险。
三、 主办券商提示
主办券商已经履行对华江股份的持续督导义务并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主办券商提醒广大投资者:
请投资者充分关注上述事项及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慎重做出投资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启信宝-企业信用报告
光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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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