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23
公告编号:2018-016
证券代码:430622 证券简称:顺达智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撤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0月20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齐河县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索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贾永轩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伟 齐河宴北法律服务所法律
工作者
4. 其他信息: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高建飞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敏栋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4. 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8-016
(三)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签订了《总装车间生产线装备
合同书》,后续又签订了《合同变更说明》变更了上述合同。并于2014
年12月10日,原告与博耳(无锡)电力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
耳电力”)签订《总装车间生产线设备采购协议》,同日原被告及博耳电力就原告总装车间生产线设备项目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为了保证原告能够及时支付设备款项,由博耳电力代原告向被告支付设备款项并由此获得对原告的应收款债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认为原告及博耳电力已履行了相应的应付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竣工(即2015年5月15日竣工),延后至2015年10月1日才实际验收,延期验收四个半月。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950,0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
失暂计5,650,000元,以上合计15,600,0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开支由被告负担。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8年4月 19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5民初3594号之一】,结果如下:
原告索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收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索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公告编号:2018-01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原告索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撤诉;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700元,由原告索荣电动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四、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情况。
五、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发展,本次诉讼未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日,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 备查文件目录
(一)民事裁定书【(2017)鲁1425民初3594号之一】
无锡顺达智能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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