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迅:关于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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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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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6-05

证券代码:430617 证券简称:ST欧迅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收到大连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2017]大仲字第863号。



申请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



住所: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49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东,系该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翰鼎,夏全红,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27号卓越菁英中心4层



法定代表人:朱晓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时萧楠,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邹慧,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



二、基本案情



申请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称:2016年1月20日,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合作协议》,协议合作对价部分明确约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1000万元作为每一届比赛的赛事运作资金。然而,被申请人仅支付了300万元运作资金,尚欠700万元至今未付。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应赔偿的损失包含律师费,故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已发生律师费15万元。申请人请求裁决:1,确认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合作协议》;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尾款7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5月22日至申请仲裁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暂计63万元);3,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15万元;4,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答辩及反请求称:申请人违反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申请人依照本协议唯一授权被申请人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作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唯一运营推广机构,负责赛事的运营和推广工作。同时,代表申请人负责全权统筹开发与经营管理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的所有可开发的市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线下活动、广告、网络、电视转播权),负责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的成功举办提供资金、物质、技术和服务支持,是大连国际马拉松赛市场开发的权威机构和唯一平台,是商业使用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特殊标志的唯一批准机构。根据上述条款,被申请人获得了在该协议合作期限内,作为2016 年年度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的独家商业运营机构行使一切市场开发权益的权利。但在该届马拉松赛举办过程中,申请人未经被申请人同意,擅自增加赞助商及广告、擅自增加赞助级别及称号,并且该部分赞助商、广告的收益并未向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1,申请人支付因违约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2,申请人承担律师费20万元;3,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三、裁决情况



(一)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支付欠款700万元;



(二) 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大连国



际马拉松赛组委会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本裁决确定的



给付之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



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



(三)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支付律师费15万元;



(四)驳回申请人大连国际马拉松赛组委会的其他仲裁请求;



(五)驳回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本案仲裁本请求费用5420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



担,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反请求费用68100元(被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北京欧迅体育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任何实质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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