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9
(五)议案五:审议《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7,310,0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
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六)议案六:审议《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其中
关联股东薛贝得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912720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 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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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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