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5-09
证券代码:430608 证券简称:奇维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西安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西安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安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
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章 挂牌报价转让前的信息披露
第七条 挂牌报价转让前,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三)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四)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五)公司治理情况;
(六)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七)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试点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及
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持续信息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
度报告。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
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全文;
(二) 审计报告;
(三) 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 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二条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二)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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