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电科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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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4 19: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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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4


证券代码:430600 证券简称:徽电科技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安徽徽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按照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3)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10)修改本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12)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5)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 30%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的由董事会决策,但相关指标在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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