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时空: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51]
八亿时空资讯
2019-05-13 18: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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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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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6-10)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贵公司的委托,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两名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雷先生主持。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5,926,904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3.0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和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并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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