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4-13
证券代码:430572 证券简称:奥普节能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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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12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保定奥普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特别情况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担保事项的表决。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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