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力柏: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莱力柏资讯
2020-04-27 19: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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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430565 证券简称:莱力柏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0 年 4 月

(本规则经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大连莱力柏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投资管理的内容、决策原则、决策权限及管理程序。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以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股权、专利、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第四条 投资管理包括公司对外的各种投资行为的审查、上报、决策、履行审批手续;外派管理人员的任免、考核;对投资项目经营项目的监管以及投资效果的后续评价等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设立、追加投资以及由其参与决策、经营或再投资的全部投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

(三)有利于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坚持效益优先,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各种投资作出审议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投资决定。

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下列对外投资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相关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但低于 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

4、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但低于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不超过1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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