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证券代码:430564 证券简称:天润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0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为:同意 9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
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在募集资金到账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收付,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投资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财务部审核,逐级核准,并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
字后方可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给总经理的权限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该收购原则上应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或减少收购后的持续关联交易,或有利于公司拓展新的业务,但必须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制度关于关联交易决策、披露的有关规定。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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