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方:收购资产的公告
金正方资讯
2017-11-14 15:50:27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7-11-14

证券代码:430554 证券简称:金正方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深圳市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资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收购方:深圳市金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正方”



或“公司”); 交易对方:零聚云数据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未



必云数据有限公司51%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交易事项:



金正方以1元人民币现金收购标的股权,本次收购后金正方将持有



未必云数据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交易价格: 标的股权总价1元人



民币; 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对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因此本次收



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1/6



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30%以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一)规定,“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净资产额为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



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为110,506,447.04元,期末净资产额为78,580,843.67元。期末资产总额的 50%为 55,253,223.52元,期末资产总额的 30%为33,151,934.112元,净资产额的50%为39,290,421.8元。未必云数据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暂无实缴出资。截至2017年9月30日,未必云数据有限公司总资产、净资产均为0元(数据未经审计)。本次购买标的股权金额均未达到上述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收购<未必云数据有限公司>51%股份的议案》,表决结果为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票数占表决票数2/6



的100%。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生效需要的其它审批及有关程序



本次收购无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一)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手方基本情况一



交易对手方零聚云数据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74室,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374室,法定代表人为周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0,000.00元,营业执照号为91110109MA00E8WC70,主营业务为数据处理(禁止新建和扩建银行卡中心、数据中心;PUE值在1.5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软件开发;产品设计;影视策划;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设、机械设备、安防产品;文艺创作;电脑动画设计;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调查;计算机技术培训;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市场调查;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承办展览展示活动;影视策划;摄影、扩印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2.应说明的情况



交易对方与挂牌公司、挂牌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3/6



联关系。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挂牌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交易标的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