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5-15
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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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
关于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0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郑
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列明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0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在郑州高新区翠竹街 1 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签到表》、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本次股东大会的参加人员包括: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29,46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91.5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及《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 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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