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430547 证券简称:畅想高科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及《郑州畅想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方案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其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融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资产抵押、关联交易及借款审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 股东大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
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于下述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50%的;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不超过1500万的;
(三)审议除须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
本条所指“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进行适用。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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