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4
关于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闽保股份)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
件园 C 区 10 号楼。
林章威,男,1974 年 11 月出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
吴丹峰,女,1971 年 6 月出生,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闽保股份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6 年至 2018 年间,你公司曾为福州盈思沣贸易有限
公司、福州晟泰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林章威提供担保,累计金额达到 5,000 余万元,上述担
保事项发生时均未事先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其中为福州盈
思沣贸易有限公司的担保导致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18 年 10 月 18 日,林章威所持公司 71.26%的股份被
司法冻结,上述事项于 2019 年 2 月才予以补充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 1.4 条、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第三十二条、三十八条、第四
十八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林章威负有直接责任,吴丹峰知悉
公司的违规担保事项但未督促公司及时审议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
定:
对闽保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林章威、吴丹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
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
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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