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及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闽保股份资讯
2019-02-15 16: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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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02-1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违规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及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风险提示性公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作为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闽保股份,证券代码:430544,以下简称“闽保股份”

或“公司”)的主办券商,在对闽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的过程中发现闽保股份存在

违规对外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冻结及不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根据

公司提供的沈良(甲方)与林章威(乙方)、闽保股份(丙方)于 2018 年 6 月 4

日签署的《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鉴于:1、2017 年 5 月 17 日和 6 月 1 日,林章威(乙方)、闽保股份(丙方)

向沈良(甲方)签署二份《借款确认书》,乙方确认共计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2,000.00

万元。

2、2017 年 6 月 13 日,各方签署《关于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的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签订后尚未

实际履行。

2018 年 6 月 4 日,沈良(甲方)与林章威(乙方)、闽保股份(丙方)签署

《协议》,约定:(1)《股权的转让协议书》因未实际履行,自本《协议》签署时

起《股权的转让协议书》解除,解除后,甲方、乙方均不需向对方承担任何违约

责任;(2)乙方所欠甲方 2,000.00 万元借款,双方确认:借款利息自乙方收到借

款时起算,年息为 8%,乙方应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还清本息;(3)乙方逾期

还款的,应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同

时还应承担甲方追索该款项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用、差旅费等

全部支出;(4)丙方为乙方就本协议的履行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

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差旅费等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全部费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5)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及丙方盖章或法

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中沈良作为甲方签字,林章威作为乙方签字,林章威作为丙方

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金额中的借款本金 2,000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总

资产的 21.10%、占公司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1.16%,占公司 2017 年末经

审计总资产的 16.75%、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9.04%。按照《公司

章程》第四十一条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不得为除全

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另外公司上述对外担保也未提交董

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18 年 9 月 18 日,因债务人林章威未按时偿还借款,债权人沈良向苏州市

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18 年 10 月 8 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根据编号为(2018)苏 0509 民

初 11557 号的《民事裁定书》出具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1)查封被申请

人闽保股份名下所有的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 19 号 7 幢 1 单元

11104-11113 十套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 2018 年 10 月 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7

日;(2)冻结被申请人林章威持有闽保股份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自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

根据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查询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

明细表》,林章威所持公司股份 22,89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2574%,已全

部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 2018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7 日。

主办券商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多次提醒公司应当规范运作并及时履行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第三方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违规对外

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被全部冻结事项均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截至本公告出具

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林章威未向主办券商提供《股权的转让协议书》及《借

款确认书》,主办券商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权益变动及收购事

项,公司也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对以上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主办券商将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将

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公司提出相关的整改建议。

主办券商郑重提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章威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

地位让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林

章威所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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